(2017)浙0109执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周峰、周金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周金伟,汪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7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峰、周金伟被执行人:汪锡祥(2017)浙0109民初54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锡祥名下浙A×××××的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朝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109执7298号之二杭州市车管所:我院对周峰、周金伟诉汪锡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汪锡祥名下浙A×××××的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龚朝0571-838161332017年8月29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