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介青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介青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410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组织机构代码:91411121615134021J。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青民,男,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介青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2054.50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许成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