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814号、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敏,卓华,杨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814号、813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法定代表人:严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严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敏,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卓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灿,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敏、卓华、杨灿借款担保纠纷两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84号《执行证书》及相应债权文书和(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15号《执行证书》及相应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川执字第56号和(2015)川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于上述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我省福州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12-1号、17-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84号《执行证书》及相应债权文书和(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15号《执行证书》及相应债权文书两案,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怀大审判员 黄建飞审判员 陈生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