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秀玉与黄建发、黄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玉,黄建发,黄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35号原告:徐秀玉,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黄建发,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丽彬,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玉与被告黄建发、黄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黄建发于2017年1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秀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秀玉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秀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佩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