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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秀玉与黄建发、黄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玉,黄建发,黄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35号原告:徐秀玉,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黄建发,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丽彬,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玉与被告黄建发、黄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黄建发于2017年1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秀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秀玉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秀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佩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