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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西县第二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西县第二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288号原告马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第二小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盖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马某诉被告林西县第二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马某、被告林西县第二小学委托代理人盖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马某、被告林西县第二小学委托代理人霍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承揽被告校内幼儿园教室及办公室内部装修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尾欠原告施工费483663.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确实拖欠施工费,但该款系前两任校长在职时所欠,并且原告已支取80000元,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承揽被告校内幼儿园教室及办公室内部装修施工工程,发生施工费483663.00元,原告支取80000.00元,余款未给付。上述事实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赤峰市单位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9枚、被告提交收据2枚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已将在被告处承揽的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对尾欠施工费予以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西县第二小学给付原告马某工程款403663.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盖群芳审 判 员  刘则民人民陪审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