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华敦振、邓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敦振,邓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华敦振,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邓炜,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华敦振与被执行人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华敦振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邓炜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5执18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家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