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赵文民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安某某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