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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赵文民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安某某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