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始兴县兴达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始兴县兴达通讯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始兴县兴达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经营者:吴宏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兴达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永军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胡艳萍书 记 员  赖浩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