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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216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住所地:淮南市洞山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金克绪。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男,系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