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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慧娟、李育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娟,李育栋,章征良,周晓雪,蔡全德,颜吉祖,叶宇祥,聂同蓉,黄美琴,谢园凤,方文涛,程炳汉,舒磊,许凯,曾丹,吴林建,张靳,聂同琼,赵云芳,林素华,林细龙,刘阿凤,林云平,李君祥,洪文清,厦门市思明区淇羚咖啡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李育栋,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章征良,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周晓雪,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蔡全德,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颜吉祖,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叶宇祥,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聂同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女,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谢园凤,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方文涛,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申请执行人:程炳汉,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舒磊,女,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许凯,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曾丹,女,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吴林建,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张靳,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申请执行人:聂同琼,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赵云芳,女,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县,申请执行人:林素华,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林细龙,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刘阿凤,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林云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君祥,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洪文清,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淇羚咖啡厅,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6号之15店。负责人:史秀伟。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思劳仲案【2015】766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娟、李育栋、章征良、周晓雪、蔡全德、颜吉祖、叶宇祥、聂同蓉、黄美琴、谢园凤、方文涛、程炳汉、舒磊、许凯、曾丹、吴林建、张靳、聂同琼、赵云芳、林素华、林细龙、刘阿凤、林云平、李君祥、洪文清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淇羚咖啡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2460元、申请执行人李育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2463元、申请执行人章征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28804元、申请执行人周晓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3172元、申请执行人蔡全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755元、申请执行人颜吉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7871元、申请执行人叶宇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714元、申请执行人聂同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594元、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658元、申请执行人谢园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089元、申请执行人方文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3497元、申请执行人程炳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0738元、申请执行人舒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576元、申请执行人许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1975元、申请执行人曾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5752元、申请执行人吴林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8116元、申请执行人张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8188元、申请执行人聂同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7197元、申请执行人赵云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4669元、申请执行人林素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794元、申请执行人林细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316元、申请执行人刘阿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7548元、申请执行人林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3593元、申请执行人李君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7220元、申请执行人洪文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309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8万元并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其中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分得4575.65元、申请执行人李育栋分得4576.75元、申请执行人章征良分得10577.6元、申请执行人周晓雪分得4837.11元、申请执行人蔡全德分得2480.62元、申请执行人颜吉祖分得2890.44元、申请执行人叶宇祥分得3567.24元、申请执行人聂同蓉分得2421.49元、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分得2445元、申请执行人谢园凤分得3337.72元、申请执行人方文涛分得1284.19元、申请执行人程炳汉分得3943.28元、申请执行人舒磊分得2414.88元、申请执行人许凯分得4397.54元、申请执行人曾丹分得2112.29元、申请执行人吴林建分得2980.41元、申请执行人张靳分得3006.85元、申请执行人聂同琼分得2642.93元、申请执行人赵云芳分得1714.58元、申请执行人林素华分得2494.94元、申请执行人林细龙分得3421.09元、申请执行人刘阿凤分得2771.83元、申请执行人林云平分得1319.45元、申请执行人李君祥分得2651.38元、申请执行人洪文清分得1134.74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珮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