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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和平与被申请人高国斌、周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和平,高国斌,周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28号申请人:陈和平,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申请人:高国斌,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申请人:周长英,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申请人陈和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国斌、周长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老黑山村房屋一栋,申请人陈和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老黑山村房屋一栋,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国斌、周长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房屋一栋,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二、查封申请人陈和平所有的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房屋一栋,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柳 琳书 记 员 董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