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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雷某勇、蒋某生抢劫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勇,蒋某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勇,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抢劫罪,2017年3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生,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抢劫罪,2017年5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雷某勇接到黄小某(在逃)的电话,称有人在水东江办事处湘南花园小区出老千。随后,被告人雷某勇与梁文某(另案处理)到湘南花园,并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蒋某生。梁文某又打电话喊来梁某祥、李某(该两人另案处理)及李家某、曾某慧(该二人在逃)。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等人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雷某勇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湘南花园的一牌馆打麻将,待接到被告人雷某勇的信号后,其他人再进牌馆将被害人吴某某拖出来索要钱财。3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勇拿500元钱到牌馆与吴某某打麻将。半个小时以后,被告人雷某勇从牌馆出来示意被告人蒋某生等人行动。被告人蒋某生及梁文某、李某、梁某祥、李家某、曾某慧六人便进入牌馆,其中被告人蒋某生与梁文某各持一把杀猪刀,该六人将吴某某强行拖拽至湘南花园A区一楼房三楼楼顶平台,并质问其是不是出老千,要求其赔几万元钱。中途,李某桥也到三楼楼顶平台,说自己输了钱,要吴某某赔钱。因吴某某拿不出钱,被告人雷某勇便打电话给梁文某,要求拿走吴某某身上的钱和戒指。被告人蒋某生及梁文某、梁某祥、李某等人便将吴某某身上的1600余元现金及手上的黄金戒指拿走,梁某祥还将吴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43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随后该六人逃离现场。被告人蒋某生分得300元,梁文某、粱志祥、李某、曾某慧、李家某、李某桥六人各分得200元,剩余的钱和戒指在被告人雷某勇处。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3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生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犯抢劫罪均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雷某勇接到黄小某的电话,称有人在水东江办事处湘南花园小区出老千。随后,被告人雷某勇与梁文某到湘南花园,并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蒋某生。梁文某又打电话喊来梁某祥、李某及李家某、曾某慧。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等人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雷某勇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湘南花园的一牌馆打麻将,被告人雷某勇发信号后,其他人再进牌馆将被害人吴某某拖出来索要钱财。3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勇拿500元钱到牌馆与吴某某打麻将。半个小时以后,被告人雷某勇从牌馆出来示意被告人蒋某生等人行动。被告人蒋某生及梁文某、李某、梁某祥、李家某、曾某慧六人便进入牌馆,被告人蒋某生和梁文某各持一把杀猪刀,六人将吴某某强行拖拽至湘南花园A区一楼房三楼楼顶平台,称吴出老千,要求其赔偿六人几万元钱。中途,李某桥也到三楼楼顶平台,说自己输了钱,要吴某某赔钱。吴某某拿不出钱,被告人雷某勇便打电话给梁文某,要求拿走吴某某身上的钱和戒指。被告人蒋某生及梁文某、梁某祥、李某等人便将吴某某身上的1600余元现金及手上的黄金戒指拿走,梁某祥还将吴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43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随后,六人逃离现场。被告人蒋某生分得300元,梁文某、粱志祥、李某、曾某慧、李家某、李某桥六人各分得200元,剩余的钱和戒指在被告人雷某勇处。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生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蒋某生的谅解。同案人梁文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同案人梁某祥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证人伍某英、梁某英、谷某娥、郑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等人讲被害人吴某某打麻将出老千,随后抢劫被害人吴某某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抢劫过程,抢劫财物的数额。 2、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及同案人梁文某、李某、梁某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等人称被害人吴某某打麻将出老千,随后抢劫被害人吴某某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抢劫过程,抢劫财物的数额。 3、销售保证单、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金戒指的价值。 4、手机微信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了430元给微信名为冷心的梁某祥。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蒋某生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蒋某生谅解。同案人梁文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同案人梁某祥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00元。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是被抓获归案的。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的户籍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打麻将出老千为由,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生亲属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蒋某生的谅解,对被告人蒋某生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某生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雷某勇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勇、蒋某生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被告人蒋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宝钧 人民陪审员  曹 强 人民陪审员  谷新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婷 校对责任人:刘宝钧 打印责任人:黄 婷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