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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平雄、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雄,李明,杨百春,孙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袁平雄,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杨百春,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孙福良,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7)浙0424民初1232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明、杨百春、孙福良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