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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五峰天健植物制品有限公司、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天健植物制品有限公司,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五峰天健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五峰天健植物制品有限公司、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