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楚楚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楚楚,赵柳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楚楚,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赵柳佩,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王楚楚与被执行人赵柳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柳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楚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已裁定扣划并冻结被执行人赵柳佩在仙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200元。对被执行人赵柳佩罚款人民币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柳佩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楚楚发现被执行人赵柳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