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武弼、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原福清市百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武弼,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原福清市百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林武弼,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原福清市百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坤达世纪城2号楼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789693-7法定代表人林学善。申请执行人林武弼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8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林武弼94821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现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闽0181执2187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院认为,上述两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2746号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