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被执行人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申请执行安徽合裕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