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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清、钟聪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1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清、钟聪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清、钟聪拒不履行我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余清、钟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