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史玉蓝与刘双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蓝,刘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史玉蓝,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双清,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双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双清偿还申请执行人史玉蓝借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