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瑞荣与司增胜、董淑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荣,司增胜,董淑娥,吕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荣,男,1948年5月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殡仪馆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司增胜,男,1970年12月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董淑娥,女,1970年7月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吕四会,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渭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司增胜、董淑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四会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瑞荣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