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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瑞荣与司增胜、董淑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荣,司增胜,董淑娥,吕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荣,男,1948年5月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殡仪馆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司增胜,男,1970年12月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董淑娥,女,1970年7月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吕四会,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渭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司增胜、董淑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四会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瑞荣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