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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锦强申请蒋智利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锦强,蒋智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1122民督18号申请人:李锦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智利,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李锦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锦强称,2017年5月12日,被申请人蒋智利向申请人李锦强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11日且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申请人未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申请人李锦强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现要求: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5306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还清日止。二、案件申请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蒋智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锦强借款本息53066元和代理费4000元,并从2017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申请费376元,由被申请人蒋智利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思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