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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中林与曹海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林,曹海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02号原告:梁中林,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海周,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梁中林诉被告曹海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中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中林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中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中林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