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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柴军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军青,董荣荣,柴军杰,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柴军青,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东堡村无名称路巷13-1号;被执行人:董荣荣,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东堡村无名称路巷13-1号;被执行人:柴军杰,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洪洞县赵城镇东堡村无名称路巷13-1号;被执行人:赵鹏,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洪洞县三维集团住宅区51楼101室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军青、董荣荣、柴军杰、赵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