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87号原告: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员发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彭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佳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