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莫正瑾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莫正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财保40号申请人: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住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小七孔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009809447C。法定代表人:罗应梅,女,系小七孔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何艳绒,女,系小七孔镇司法所工作员。被申请人:莫正瑾,男,1981年8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申请人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莫正瑾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人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莫正瑾价值200296.8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莫正瑾价值人民币二十万零二百九十六元八角的财产。上述查封(或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从查封(或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期限届满后自动消失,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521元,由申请人荔波县小七孔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秀庄(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