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瑞莲、赵德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瑞莲,赵德芝,赵德信,赵雪谦,赵德超,吴刁,临沂仁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55号申请人:肖瑞莲,女,194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德芝,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德信,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赵雪谦,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德超,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吴刁,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临沂仁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汶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1号楼302室。申请人肖瑞莲、赵德芝、赵德信、赵雪谦、赵德超因与被申请人吴刁、临沂仁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刁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刁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