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守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守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守康,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南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1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守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守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在南阳市麒麟路教师村69号,被告人樊守康的妻子李某2、岳父、岳母等人因家庭矛盾与樊守康的父母发生冲突,李某2用扫帚把将监控摄像头砸坏,用砖头把门锁砸坏、将门踹开,将孩子抱走。当晚20时许,樊守康与父亲樊某、朋友仵某、王某、柳某、张某一起赶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赵庄村李庄组岳父家要孩子,岳父家没人,樊守康分别用啤酒瓶和砖头连敲带砸砸了岳父李某1家的门和窗户。后双方在李某1家附近相遇,樊守康下车手持啤酒瓶被打破,樊用烂啤酒瓶将杨某、沈某头部、脸部等处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杨某的面部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耳廓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乳突下方创口损伤构成轻微伤;沈某头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樊守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守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在南阳市麒麟路教师村69号,被告人樊守康的妻子李某2、岳父、岳母等人因家庭矛盾与樊守康的父母发生冲突,李某2用扫帚把将监控摄像头砸坏,用砖头把门锁砸坏、将门踹开,将孩子抱走。当晚20时许,樊守康与父亲樊某、朋友仵某、王某、柳某、张某一起赶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赵庄村李庄组岳父家要孩子,岳父家没人,樊守康分别用啤酒瓶和砖头连敲带砸砸了岳父李某1家的门和窗户。后双方在李某1家附近相遇,樊守康下车手持啤酒瓶被打破,樊用烂啤酒瓶将杨某、沈某头部、脸部等处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杨某的面部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耳廓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乳突下方创口损伤构成轻微伤;沈某头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樊守康和被害人杨某、沈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款已支付。被告人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樊守康的供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19时,我在南阳市北京路防治站后面163号我租住的地方,接到我妻子李某2的电话,她说让我把我父亲把麒麟路的房子(我父母的住处)门打开,我告诉她现在时间这么晚了就没有开门,然后不到十分钟我接到我父亲的电话,说门被李某2及其父亲带领七、八人踹开,孩子也被抢走了,监控摄像头也被砸了,我母亲也被打倒在地,后来我就回到家中。我叫了仵某、王某、柳某、张某和我父亲就一起去我媳妇的娘家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赵庄村李庄,去讨要孩子,第一次到她家敲门敲了一会没人应,我又返回车上去拿啤酒瓶又捡起她家门口的砖头连砸带敲,砸了门和窗户玻璃,家中没人,就返回后面的小路口,过来大概有15分钟左右,我又返回李某2的家,还没到她家门口就看到有十几个人拿着钢管、砖头,车辆无法前行我就下车了。我在车上就看到正是李某1殴打我父母的等人,手里都拿着钢管砖头,我就在车上拿着啤酒瓶去上前去理论,李某1就大声说就是这孩“打他”,就看到有六个人手持钢管、砖头、小刀,小刀是我最后看见的,首先打我的是拿钢管的,要打在我头部,我用左小臂挡了下,就打到左手手臂上,我随后就跟他们厮打在一起,厮打的过程中被对方的人员刺伤双臂,还有一人拿着砖头砸我的头,还有四个拿着砖头砸我身体不同部位。剩余的人大概有七八人冲到我父亲身边进行二次殴打,然后我朋友王某、仵某、柳某等人上前把他们拉开。我不认识砸我头部的人,只认识拿钢管的是李某2她姨家的孩,用小刀划伤我手臂的也不认识,剩余的都不认识。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1拿着砖头,他姨家的孩叫啥名我不知道,拿着钢管上来朝着我的头部要砸下来,我用左手臂挡了一下,右手拿着啤酒瓶也抡上去了,没想到啤酒瓶抡到钢管上了啤酒瓶就烂了,上来有五六个人与我厮打,把我按倒在地,其中有个人手持小刀,刺伤我双臂,我在地上当时李某2她姨家的孩骑到我身上,情急之下我就拿着啤酒瓶左右挥舞,伤到他的面部,具体位置也不清楚,别处有伤没伤也不知道。省下的人在踹我,我用脚胡乱蹬蹬倒了一个,我就从地上起来了,我又与他们厮打在一起,继续挥舞啤酒瓶。我一边挥一边退,他们也继续上前,这时上来四个人,钢管已经被别人拿到手了,这时离我站的地方近的人拿着砖头要砸我头,我就继续用啤酒瓶向他脸部划去,具体什么部位也不清楚,只看到满脸留学,我和他们都向后退去,这时我听他说你不把我“二虎”弄死我非把你弄死。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7点多,我在夏庄家里接到老表李某1的电话,说家里让女婿砸了,让我到钢材市场等着,他们从百里奚回来,我大老表开着车(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到刚才市场接上我,大改8点多到赵庄李庄。到庄上以后,他邻居说来三辆车将他家的窗户玻璃砸了,院子里边扔的有啤酒瓶,我们拍回话就进屋了,说他闺女和女婿的事,说了一会,邻居说那三辆车又回来了,我们就出去了,看见他女婿下车,手里拿着一瓶没有喝过的啤酒,砸在李某1头上,啤酒瓶烂了,我看他女婿打他,就冲上去夺他女婿手里的啤酒瓶,我把他摁在地上,后来不知道咋的我右手臂上被钢管砸了一下,我手松了,他女婿就用手里的烂啤酒瓶往我脸上扎、划,总共有三四下,只有我就站起来了,脸上流了一脸血,我表嫂子在旁边捂着我的脸,我在一边说你戳死我,戳不死我,我喊人整死你,因为脸上流血,起来之后就啥也看不见了。我的大部分伤都在左脸上,左侧眉毛角上有伤口,左耳以及附近有三道伤口,下巴左侧附近有一道伤口,右侧嘴角上方有伤口。沈某身上的伤我不知道如何造成的,第二天我听老表说沈某受伤。(2)被害人沈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天快黑的时候,我舅(李某1)喊我去他家,打鸡饲料、结算工钱,到他家之后,他说去百里奚接他外孙,我们就一起去了。当时去的人有我舅、我舅妈(包书琴)、表姐(李爽)、我小姨、顺舅(我知道大名),从百里奚回来的时候,在刚才市场接上表舅(杨某)一起,吃完饭之后回到赵庄李庄。到赵庄以后,我们在我舅家说了会话,后来知道他女婿樊守康过来,我们就出去了。之后就看到樊守康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下车,直接朝我舅头顶砸下去,啤酒瓶碎了(成匕首形状),杨某、我、还有别人(具体是谁我不清楚)上去拉架,来了三辆车,下来有七八个人,我往下来的人那里看,樊守康手拿碎啤酒瓶朝我脑后砸了下去,我脸扭过来看向樊守康,他有朋友从后面抱着我,樊守康趁他朋友抱着我的机会,又朝我脸部右侧,上嘴唇右边用碎啤酒瓶扎上去,右眼眉毛扎伤。我右眼一圈、眼皮上有伤,嘴巴右侧上方有伤口,后脑勺上有一道伤口,当时流了很多血,这些伤都是樊守康造成的。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陈述2013年12月25日晚上19时,我接到樊守康电话说你在哪里,家里有事,需要过来一下,我当时……找到柳某,碰面后我就开着柳某的车到麒麟路的路边捡到樊守康……他说孩子被媳妇娘家的人把门踹开抢走了,父母也被打了……我说这时候你咋弄,打电话问问在哪,要不出来谈谈,她说不打了去她家要孩子,走的时候樊守康的一个朋友也上了我们的车,我们一路去的,在建设路与工业路向北接又接上张某。我们总共去了三辆车,大概有七八个人……大概晚上九点钟左右的样子,我们三辆车的人到他媳妇家,我们都下车了,樊守康用手砸门,里面没有人回应,就到旁边捡了一块砖,连砸带敲,樊守康还把大门旁边的窗户也砸了。他叫了一会们,还是没有人应……我们就上车走了。这个时候我们的车上就只剩下我和柳某、张某三个人了……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转到打架现场了……到现场后我就看到樊守康线下蹙额,我就把车挺好和柳某还有张某一前一后下的车。我下车后,把车锁好,过去以后他们已经撕抓到一起了,我也分不清哪是我们的人哪是他们的人,先劝那个我感觉时对方的人岁数大的人,把他们拉开说有啥事说说不要打了,有个瘦高个年轻的孩拿钢管打樊守康,用胳膊挡了一下……樊守康拿东西没拿我也没看见,我和樊守康的朋友上去劝着那个岁数大的说别打了,这时候那个岁数大的说孩你看把你脸打哩,你拿着钢管去打樊守康。当时这孩也没打,岁数大的把钢管从瘦高个手里抢过去了,我和樊守康的朋友就赶紧拦着拉到一边了,但是这时候过来了两个女的,把他岁数大的拉一边了,一个捂着他的脸,这时基本上都没再打了。我只知道是伤在脸上,具体什么部位没看清楚,是谁打的我也不清楚。我就看见三个人受伤,一个是樊守康,一个是岁数大的脸上有伤的那个人,另外一个是瘦高个,具体伤到哪也不知道。(2)证人柳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19时20分左右,我接到王某的电话数樊守康家里出事了,让我过去……见到樊守康,樊守康给我们说了家里的情况,要去它媳妇家要孩子,让我们跟着一起去……就约到车管所等着……等了几分钟,樊守康开着车过去了,我做的车就跟在樊守康后面,我的车后边也跟了一辆车,三辆车一块去樊守康媳妇家所在的村庄,去要孩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们一起到他媳妇家,樊守康的车在前边,他下车用手砸门,里边没有人回应,就到路边捡了一块砖,连砸带敲,没有人,他拿着砖头往玻璃窗户上扔,玻璃碎了,他叫了一会门,还是没有人应,樊守康说找找去,转了几圈,看见有人在它媳妇家附近路边站着,手里拿着钢管,樊守康就开车过去了,停下车就往对方那儿走,等我下车的会后,看见樊守康被摁倒在地,双方打在一起。我没有看见是怎么打的,我下车之后樊守康已经被几个人按倒在墙角,他们在打樊守康,樊守康舞扎着也在反抗,对方其中一个年龄大的站起来,我看见他满脸是血,这个人从旁边拣砖头往樊守康那里扔,我上去劝,把砖头夺下来,另外站在旁边的一个人也拿块砖头,我也上去多了下来,还看见一个年轻的人手里拿着棍子,满脸血,有个女的捂着年龄大的脸,后来架就不打了。对方流血的两人伤是谁造成的我不知道,樊守康也受伤了,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3)证人仵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6点多给我打电话,说到我家找我。7点多到我家中跟我说他媳妇家里人到他家闹过。之后我听见他接电话,接完电话他对我说孩子被抢了,父母被打,监控被损坏,门被弄开了,然后我们两个就过去了。回家之后樊守康很生气,要去赵庄将儿子要回来……大改8点多,我们一起到七里园乡到赵庄,找到他媳妇家,我们都下车了,樊守康用手砸门,里边没有人回应,就到旁边捡了一块砖,连砸带敲,还听见玻璃破碎的声音,他叫了一会门还是没有人应我们就走了。快出庄的时候樊守康说拐回去看看,快到他媳妇家,看见有人在路边站着,手里拿着钢管,樊守康停下车就出去了,手里拿着啤酒瓶,对方也冲上来四五个人,拿着钢管、石头,双方就打在一起。樊守康拿着啤酒瓶往上砸,我听见“啪”的一声,但是没有看见它砸到谁了,接着他父亲也下车了,被其中一个人按倒在地,旁边站着一个人,手里拿着砖头,我也赶紧下车,和后边越野车上的人将他们拉开,之后就看到他媳妇小姨家的儿子拿着钢管和另外两个人与樊守康扭打在一起,之前拿砖的人上去将钢管夺下来,要去打樊守康,我们拦住了。当时我看见和樊守康扭打在一起的其中年纪大的人脸上流着血,没有注意年轻的。(4)证人张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19时,我接到柳某电话说樊守康家里有事,需要过去一下。柳某和王某还有樊守康的一个朋友开一辆车接上我,在车上给我说了樊守康的老丈人把樊守康的孩子抢走的事,还把樊守康的父母打了,叫上我是一起去樊守康的老丈人家说和,把孩子要回来。我们去了三辆车,大概有七八个人。大概晚上九点钟的样子,我们到他媳妇家,樊守康用手砸门,里面没有人回应,就到旁边捡了一块砖,连砸带敲,樊守康还把大门旁边的窗户砸了。他叫了一会门,还是没有人应,我们就上车走了。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转到打架现场了,到现场的时候只剩下我们的车和樊守康的车了。我下车后,基本上已经打完了,我看到樊守康的老丈人手里拿着钢管要打樊守康,还有一个人手里也拿着一个东西在打樊守康,我和王某上去劝着樊守康的老丈人不要打,樊守康手里拿着一个烂了的酒瓶,还有一个人脸上留着血。我就看见两个人受伤,一个是樊守康,另外一个就是脸上有伤的那个人,别的不清楚。(5)证人李某2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左右,我去我樊守康父母的住处,商量我和樊守康婚姻的问题和见孩子,我去拍门叫樊守康的父母开门,樊守康的父母不开门,我爸(李某1)就给樊守康打电话说妮回来了,你在哪你先回来,我也不知道我爸给樊守康说的啥,樊守康就给电话给挂了。过了一会樊守康给我打电话我把电话给挂了,我爸说妮这妮来说事的你把电话挂了干啥,我就给樊守康打过去电话说你先回来,我要看孩子,樊守康说我在外面你来找我来说,话还没说完,也不知道是樊守康的父母是谁从3楼泼了一盆水,泼到我和我妈身上,樊守康的父母还在二楼骂我和我妈,骂的难听,我给樊守康说你如果不回来,我就把门给砸了,樊守康说“你砸吧,你砸砸试试”,我也记不清是谁把电话给挂了,这时我就开始把樊守康父母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用笤帚给砸了,我还用笤帚把砸了樊守康的车,砸到没砸到,现在我也记不清了,我妈就把我拉一边去了,我就拿砖头把樊守康父母家的门给砸了,还把门锁给撬了,把门给踹开了,我还把砸门的砖头给扔到屋里了。当时去的又我小姨包书贤、表弟沈某、我爸妈以及我。我表弟武憾宇先去的。我用笤帚砸了监控摄像头,还用笤帚砸了樊守康的车,还用砖头砸了门,还把大门锁给撬了,就我自己,砸完门后,我用脚撞他们家门。我和我的家人没有动手打樊守康的父母。(6)证人史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左右,亲家包书琴、李某1、李某2、李某2的姨、李某2的表弟、包书琴的妹夫七个人在我家门口踹门,家中当时有我和我老伴樊某还有我孙子,我在家中听到后,我就在家中拨打110,他们就在门前砸门,门砸开之后,他们就跑到二楼,当时我和我老伴还有我孙子在二楼卧室。听到他们到二楼后,我和我老伴把卧室门推住不想让他们进来,他们人多硬把门推开,推开之后,其中一个人把小孩抱走,抱走的同时李某2到我面前后推我扇我的脸,然后其中一个人把我老伴推倒在地随后拉着我老伴的腿强行在地上拖,过了一会儿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经查就来了。(7)证人樊某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20时许左右我儿子樊守康回到家中,看到家中门和监控被砸坏后,上楼问我和我老伴发生了什么,当时我说小孩被抢走了,你妈被打,我被他们推倒在地,然后我儿子带着我开车去找小孩,到李庄李某1家中,到李某1家门口后我们下车发现门前站了很多人,我和儿子分别下车,李某1看到我们过来之后,李某1说了一句就是这个小家伙,话音刚落李某1就和我厮打起来了,李某1把我按在地上我开始反抗,当我起来的时候就发现沈某受伤了,杨某受伤了,我儿子胳膊、手背上顺着流血,接着110就到达了现场,经查处理完现场情况人都回了派出所。(8)证人李某1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我和包书贤、包书琴、李某2、沈某去找我女婿樊守康,准备和他说我女儿和他婚姻的问题。到了之后给樊守康打电话……樊守康说自己在外面不回来……樊守康给李某2打电话让李某2去他租房子的地方找他,李某2说要见自己的儿子不去。电话中李某2说你不回来我就砸东西,樊守康说你砸个试试,然后我女儿脾气上来了就准备去砸车,我妻子当时就把她拉住了。拉过来之后过了一会我女儿上去把摄像头砸了,砸完摄像头之后开始砸门,砸门的会后樊某在楼上往下泼了一盆水,当时我女儿生气了给樊某家中的门砸了,门砸开后我们几个人一起上楼,上楼后樊某和他老伴把门堵住不让我女儿进去,我妻子包书琴看到他们把李某2的胳膊夹在门缝里了,就赶快上去帮忙一起把门推开,推开后我女儿给孙子抱走了,樊某和他老伴不让我们走,樊某拉住我妻子包书琴,我自己就开始撑,撑开之后我们就走了。走完之后……我就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人把我的门和窗户给砸了,窗户也被砸了,房顶上也有很多玻璃瓶,当时我们商量着是不是要报警,然后我们想着是亲戚就进屋准备吃饭。然后听到庄上任说砸我们门的任回来了,开了三辆车,我就赶快跑到门口去看……下来还没说话樊守康就拿着啤酒瓶过来了,准备要砸我,我就上前去夺啤酒瓶,然后樊守康那边有两个人拉住我,之后樊守康右手中的酒瓶就砸在了我的头上,啤酒瓶当时稀碎,杨某看到后就上去拉樊守康,然后樊守康一起来的其中三个人按着杨某,把杨某给打了。我外甥沈某看到后也上去拉,结果沈某也被打了。因为我头部被打产生流血后头晕,之后我的事情看不清了,之后庄上队长就报警了,同时也拨打了120。(9)证人李某3陈述2016年12月25日晚上,我出来去李玲恒家喊她散步去,到她家我给她说村子东头乱哄哄的在吵,李玲恒说要不咱俩去看看,我俩到李某1家的窗户北边听别人说,刚才来人把李某1家的卫生间窗户玻璃砸了,窗户碎玻璃掉在卫生间墙外面了,看了一会我俩就往南边去了,走到南边十字路口看见西边过来了两辆车,听十字路口北边的邻居说是不是他们又来了,这是看见李某1从家里面的方向过来了。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李某1和从车上下来的人就走到一起,车上下来的人天黑我也没看清用什么东西砸到李某1头上,砰的一声才知道是啤酒瓶,啤酒瓶就碎了掉地上了,听见李某1说头上流血了,紧跟着李某1的亲戚出来了俩人,车上另外的人也过来,一看是打架的我就往一边站(十字路口南边),打了一会就看到和李某1一块来的亲戚俩人的脸上满脸是血,过了一会李某1的媳妇出来看到俩年轻人满脸是血,就用手捂着其中一人的脸。这时听到旁边的人说赶紧打110跟120,过了一会110跟120就来了。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杨某面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耳廓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乳突左下方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01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沈某头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损伤目前构成轻微伤。(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25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樊守康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书证(1)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樊守康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8日,樊守康经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4)现场照片(5)和解协议及收条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樊守康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守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守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守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君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