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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延杰与张清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杰,张清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7467号原告:李延杰,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烟台盛航机械零部件加工厂职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喜民、杨景刚,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峰,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杰诉被告张清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为6325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10695元,由原告李延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