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延杰与张清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杰,张清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7467号原告:李延杰,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烟台盛航机械零部件加工厂职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喜民、杨景刚,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峰,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杰诉被告张清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为6325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10695元,由原告李延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