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黄某某诉安某某、韩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安某某,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82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安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诉被告安某某、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安某某经公告传唤,原告刘某某、黄某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陈培秀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宗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