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顺兰与袁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顺兰,袁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44号原告:余顺兰,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袁德永,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原告余顺兰与被告袁德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余顺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顺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余顺兰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匀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