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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鞠国辉与李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国辉,李茂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970号原告:鞠国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茂茂,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鞠国辉与被告李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茂茂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曾偿还原告现金8000元,给原告运送一车沙子作价2000元。余下欠款2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李茂茂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茂茂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鞠国辉借款3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鞠国辉现金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由李茂茂签署姓名和日期,后被告偿还原告现金8000元,给原告运送一车沙子作价2000元,余下2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茂茂出具借条向原告鞠国辉借款32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22000元未清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鞠国辉要求被告李茂茂偿还2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茂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鞠国辉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李茂茂负担175元,由原告鞠国辉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附(2017)皖122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帐号:17×××07(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主审法官:刘炳鹏,办公电话:0558-85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