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双喜与乔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喜,乔传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384号之一原告:杨双喜,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乔传龙,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杨双喜与被告乔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杨双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50元,由原告杨双喜负担。审 判 长 蒋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