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盛辉、蒋丽筠与邹磊、廖国林、马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辉,邹磊,马忠坤,廖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187号(2017)川0121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张盛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邹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马忠坤,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廖国林,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金堂县。张盛辉与被执行人邹磊、马忠坤、廖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金堂执字第110、112号,2015年7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9日恢复执行,案号(2017)川0121执恢187、188号。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忠坤与王汉梅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川锅北三区x栋x单元x层x号住房(房屋唯一号xxx226,权xxxx364)现己列入拆迁范围,被执行人马忠坤与拆迁部门签订了一次性金钱拆迁安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忠坤拆迁补偿款,限额6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