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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6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自前与李习成、李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自前,李习成,李骏,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郭利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606号之二原告:潘自前,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25778。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李习成,男,于2017年6月18日死亡。被告:李骏,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8号。负责人:吴福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1158887。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郭利兵,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61023597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32880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潘自前诉被告李习成、李骏、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郭利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被告李习成于2017年6月18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习成已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故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㈢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自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平审 判 员  张向明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