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沙志伟与杨国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志伟,杨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56-1号申请执行人:沙志伟,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太来花嘎查4组。被申请执行人:杨国刚,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然皇小区。本院在执行沙志伟与杨国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杨国刚有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国刚所有的×××福特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