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艳辉与刘亚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辉,刘亚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93号原告:李艳辉,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刘亚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李艳辉与被告刘亚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艳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53.75元,减半收取计226.87元,由原告李艳辉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乃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