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冠一与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冠一,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08号原告:于冠一,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滨。被告: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房玉昆,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冠一与被告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于冠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冠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于冠一负担。审 判 长 马 翔人民陪审员 宁传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