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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冠一与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冠一,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08号原告:于冠一,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滨。被告: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房玉昆,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冠一与被告泰安市泰星汽车修理厂、泰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于冠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冠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于冠一负担。审 判 长  马 翔人民陪审员  宁传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