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清基与庄海燕、朱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清基,庄海燕,朱月波,宋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06号原告:田清基,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韩璐,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庄海燕,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朱月波,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宋云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清基与被告庄海燕、朱月波,第三人宋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清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