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康露冷饮食品有限公司、骆刘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康露冷饮食品有限公司,骆刘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康露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市康露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市雁山区奇峰创业园9号被执行人:骆刘甫,男,1981-2-18出生,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执行(2016)桂0311执258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少革审判员 覃宏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成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