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春龙、程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春龙,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范春龙,住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程坤,住延寿县六团镇。本案在执行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春龙、程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