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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4刑初19号公诉机关兴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兴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辩护人岳启胜。兴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岳启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占鸿乘坐的青A589**半挂车在兴海县唐温泉乡温泉点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时,被害人驾驶豫K705**号半挂车不排队加油,强行插队,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郭占鸿拿出放在车内的撬杠,并用撬杠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在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案发后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郭占鸿还是尚未结婚,此次犯罪也是一时冲动,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占鸿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占鸿乘坐的青A589**半挂车在兴海县唐温泉乡温泉点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时,被害人驾驶豫K705**号半挂车不排队加油,强行插队,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郭占鸿拿出放在车内的撬杠,并用撬杠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并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持撬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撬杠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才  旦审 判 员 妲娲玉珍人民陪审员 角  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扎 西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