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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静、丁宝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丁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丁宝泉,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静与丁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宝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三菱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宝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三菱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