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静、丁宝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丁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丁宝泉,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静与丁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宝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三菱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宝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三菱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