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秀荣、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荣,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鲁凤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178号申请人:黄秀荣,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被申请人:鲁凤真,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计,住冠县,送达地址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黄秀荣诉被申请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鲁凤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