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杜爱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杜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杜爱明,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新华街南名仕嘉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25281973********。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杜爱明于2016年5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孔家庄××村戏台南、××国道北××村集体土地建库房,占地面积543.22平方米(合0.81亩),全部为建筑面积。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位于孔家庄××村,占地面积543.22平方米。在《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地类为水浇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在2015年度农村数据库中位于孔家庄××村,占用地类为水浇地,面积543.22平方米。该宗地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有条件建设区543.22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3580.50元(13580.50元=25元/平方米×543.22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杜爱明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杜爱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有条件建设区543.22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7】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有条件建设区543.22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上述处罚内容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资源局和万全区孔家庄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人民陪审员 胡艳玲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