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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199赵新建与连云港市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建,连云港市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建,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新孔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玉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新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应予终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199号案件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