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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47号民调解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50000元并支付改款自2013年6月5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