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子戈与林壮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戈,林壮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陈子戈,男,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林壮元,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子戈与被执行人林壮元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00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上次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共计人民币9182.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62×××77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65354273195、744558792057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48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55×××89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粤B×××××的小汽车。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9132.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粤03执33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商谈和解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与解封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其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债权已获清偿,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已由被执行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协议替代了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债权已获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壮元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62×××77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壮元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48银行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壮元开设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65354273195、744558792057银行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壮元开���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55×××89银行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壮元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小汽车的查封;六、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00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