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兴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762号原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及住址地河北省晋州市。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上网追逃,2016年8月15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兴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兴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审理查明:2014年4月,张某2通过亲戚认识了被告人张兴杰,听张兴杰说认识北京军区司令员的秘书老婆”康某1”,能给别人安排工作。2014年5月份,张某2先后向亲戚王某1、张某1、苏某1介绍张兴杰,并让张兴杰给该三人的孩子找份正式工作,张兴杰答应后,分别向王某1、张某1、苏某2佘等人索要办事费80000元、45000元、30000元,共计155000元整。直至案发,张兴杰均未给该三人子女安排正式工作。2014年9月份,张兴杰以承揽了工程为由找到张某2,张某2答应同张兴杰合伙后,张兴杰向张某2索要保证金190400元,直至案发张兴杰称款项已用于招待”康某1”。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立案过程。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的过程。3、被告人张兴杰家属提交公安机关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张兴杰向张萝佳还款凭证复印件。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15日下午19时,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文化路南段路西一院内,将河北晋州上网逃犯张兴杰抓获。5、晋州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小樵中队在办理该案中,未找到张兴杰供述的康某1、王某3、田某等人。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涉案人员户籍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本人和张某2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底的一天,在家中张某2、王某1和王某1的嫂子王某4一起和张兴杰谈为王某1的女儿安排工作的事,张兴杰称认识一个叫“康某2”的人能够帮孩子找工作,张兴杰要了孩子的学历、简历、户口资料后,当时就答应安排到石家庄的联通公司工作,王某1当着我、张某2、王某4的面给了张兴杰8万元现金,是用报纸包着。2014年9月底到10月初的一天,张某2的同学张某3来到我家,说他们打算和张兴杰干个绿化工程,需要先给张兴杰交点保证金,我就和张某2、张某3一起开车到了晋州市晋深公路庞村道口南边,张某2给了张兴杰5万元现金。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我妈张某1、张某2一起到张兴杰家中去说我工作的事,张兴杰答应给我找个联通公司营业员的工作后,我看到我妈给了张兴杰4万5千元人民币,当时现金是用纸袋装着的,都是100元面值。2014年下半年,我和张某2、张兴杰一起在石家庄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饭店一起吃饭的还有一个联通公司的姓刘的负责人,吃饭的时候,我还让这个姓刘的人看了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个姓刘的说行,是张兴杰单独对我们说他是联通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张兴杰给找了个工作,让我去看看,后来我就和张某2一起来到了石家庄市广安街附近的一个叫银泰国际的大厦,我们一起去几楼我也记不清了,我们看到了一个叫什么“能源”的公司,单独去了一个屋子里“面试”,我出来之后,发现这个公司就不是联通公司,该公司的面试的人说让我去一些店面里卖手机,挣提成,我觉得不是正规工作,当时就告诉张某2我不去,你让张兴杰再找吧,一直到现在张兴杰也没有给我找到他说的联通公司的工作。张兴杰让我们去银泰国际找的人叫田某,田某没在是其他一个工作人员接待的我。9、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我和王某1开车来到张某2家中,我看见王某1给了张兴杰8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给钱的时候有我、王某1、张某2、张某2的媳妇在场。10、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张兴杰是我女儿黄某2的丈夫。张某2是我亲戚,是我姑姑家的儿子。张兴杰认识张某2,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11、证人黄某2证言证明,我是张兴杰的妻子,在河南封丘县张兴杰被抓时,我和他在一起,我受张兴杰委托给你们送证据。一张张萝佳的银行卡,还有两张张兴杰给张萝佳还款的凭证复印件。12、证人秦某证言证明,2014年期间,我购买张某2的商标印刷品欠他18400元钱。在2015年3月份,张某2对我说18400的欠款直接打给那个叫张兴杰的人。2015的3月14日我将18400元人民币一次性通过我的银行卡转账给了张兴杰的银行账户上。13、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4年4月份,我通过表兄黄某1认识了张兴杰,得知张兴杰认识北京军区司令员的秘书老婆姓康,在石家庄工作,权利很大,能给别人安排工作。我就找到张兴杰,想让他帮着我的一些亲戚找工作,张兴杰说没问题。在2014年5月份期间,我先后将我的三个亲戚介绍给了张兴杰,让他帮忙找工作,张兴杰一共向我这三个亲戚要了155000元的办事费。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我家中我和王某1、王某4一起和张兴杰谈为王某1的女儿安排工作的事,张兴杰答应为王某1的女儿安排到石家庄的联通公司工作,之后,王某1当着我的面给了的张兴杰8万元现金。2、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开车拉着我的另一个亲戚张某1去了张兴杰住槐树镇祁底村的家中,张兴杰同样答应可以为张某1的女儿安排到石家庄的联通公司工作,张某1当着我的面给了的张兴杰45000元现金。3、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兴杰开着车拉着我一起来到小樵镇屯尚村我亲戚苏某2佘家中,张兴杰答应给苏某2云的侄子安排工作,苏某2佘当着我的面给了张兴杰30000元现金。2014年9月份的一天,张兴杰来到我家中,对我说他承揽了307国道良村桥到晋州市区的绿化工程,问我有没有接这活儿的想法,我问怎么接,他说必须先交保证金,否则没法相信实力。之后的一天我和我的老同学张某3(男,47岁,小樵镇西曹某人)吃饭的时候,说到这件事,张某3同意和我一起干,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张兴杰问需要交多少保证金,张兴杰最后说最少20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准备了68400元钱,我叫上了张某3和我妻子李某1一同约张兴杰在晋州市晋深公路庞村道口南边见了面,当时张兴杰向我和张某3出示了一份承揽合同,当时就让我和张某3看了看,我们也没仔细看,就相信确有其事。然后我给了张兴杰5万元现金,又通过朋友秦某的银行卡给张兴杰打款18400元。因为秦某欠着我钱,所以我就让秦某直接该张兴杰打的款。过了几天,张某3出了122000元,由我陪着给了张兴杰,其中5万元是张某3给了张兴杰一个存款5万元的银行卡,张某3同时告诉了张兴杰密码,张兴杰自己取出的这5万元,剩下的72000元钱是张某3当着我的面给了张兴杰现金。至此,我和张某3一共给了张兴杰190400元人民币,给完钱,我们迟迟不见施工的迹象,后来我找到相关部门询问,负责绿化的部门称根本没有这回事。随后的时间,我们联系张兴杰,他说让我们再等等,2015年10月份,再联系张兴杰的电话,就一直是暂停服务了,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找到他,他答应办的事一件也没办,我觉得我被骗了,所以来你们公安局报警了。14、被害人张某3陈述,我和张某2被一个叫张兴杰的人骗了190400元,其中,我被张兴杰骗了122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份左右,张兴杰通过“承揽工程”为理由,向我要了122000元人民币,还向我同学张某2要了68400元一共向我们要了190400元,后来我们发现他说的工程根本不存在,现在已经很长时间联系不上他了。15、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亲戚王某4一起来到常营村张某2家中,我见了张兴杰,我问张兴杰能办吗,他说没问题,我将准备好的8万元现金当着王某4、张某2、张某2妻子李某1的面给了张兴杰。当时这8万元现金是用报纸包着的。里面的都是100元面值的。到了2015年上半年,孩子的事一直没有办,张兴杰说给孩子安排在石家庄的一个联通公司,月薪4000多元,正式员工,五险一金福利待遇都有。16、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4年5月份,我通过亲戚张某2认识了张兴杰,向张兴杰打听是否能将我刚大学毕业的女儿安排个工作,张兴杰说可以,但办事要花钱。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某2一起来到槐树镇祁底村张兴杰丈人家,我见到了张兴杰,我问张兴杰孩子的事能办吗,他说能办成,之后,我将准备好的4.5万元现金当着张某2及张某2妻子李某1的面给了张兴杰。后来孩子的事一直没有办,到现在张某2也联系不上张兴杰了。17、被害人苏某1陈述,2014年5月份,张兴杰对我说,他认识的人挺广的,有北京军区的,还有军区大院的。可以给孩子安排在石家庄工作,正好我侄子王东旭刚大学毕业,我让我侄子家张罗了3万元并给了我。过了5天左右的一天下午,张兴杰和张某2一起来到我的家中,我当着张某2的面将这3万元人民币交给张兴杰。给钱的时候,我问张兴杰,我的孩子能去哪里?他说可以分到石家庄药监局,待遇是3000-4000每月,有五险一金,公务员在编。同时,我还给了张兴杰孩子照片、学历、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给完钱后,张兴杰和张某2就一起离开我家了。18、被告人张兴杰供述,2014年我通过我老丈人认识的张某2,我和张某2合伙拉沙,挣了点钱。张某2听见我认识一个可以帮别人找工作的朋友,这个朋友叫王某3,过了一个星期,张某2找到我,问我找工作的事靠谱吗?我说得问问。又过了半个月,张某2问我能不能给他亲戚的孩子安排一个工作,之后,我就给我朋友王某3打电话,王某3说:把简历拿过来吧,我看看行不行。后来,我就和张某2说我找好人了,可以把孩子安排到中国电信的石家庄分公司的一个地方工作,后来,我叫上被安排工作的那个孩子,还有张某2、王某3我们四个人在石家庄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火锅店吃了一顿饭,当时那个孩子把一些简历和个人资料交给王某3看了看。之后王某3对那个孩子说:你等等吧。当时吃饭的时候大家就没提这个事。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让我联系一个叫田某的女的,说她负责办这个事,并且王某3给我发了一个面试的地址,我接着就把这个地址和电话告诉了张某2,当时我有事就没有去,最后是张某2领着他亲戚的孩子去面试的,面试完了,张某2说这个工作福利待遇不好,不想去,我说不想去就不去吧,我就把电话挂了,再之后,张某2就没有联系过我,我也没提这事。我给张某2亲戚的孩子找工作一分钱也没收。张某2给我介绍的第二个孩子也是张某2亲戚的孩子,这个孩子叫王某5,是个女孩。我对张某2说可以把这个孩子安排到第一个孩子去的电信公司,后来,我、张某2、王某3、王某5和王某5父亲一起在石家庄新火车站附近的光明渔港吃了顿饭,当时在饭桌上王某3看了看王某5的简历后没说什么。后来,我也通知张某2让孩子去面试,但是这个孩子认为福利待遇不好,就没有去面试。张某2领着我去了晋州市长营村的邻村一户人家,当时,张某2对那家的人说我能给孩子安排工作,那家人对我说:给安排安排吧,我什么也没说。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和张某2一起离开了。给这三个孩子找工作我没收过钱,张某2说过这些孩子上了班我给你个加油钱。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通过康某1得知了有一个石家庄良村到辛集的307国道绿化带的分包工程,我们可以包点活干,找人托关系需要花钱。后来我找到张某2,问他的意思,他说要和我合伙,我们商量了一下,各出10万元,张某2也给了我10万元,这10万元,其中8万元是张某2给了我一张银行卡,我从卡里取了8万元,但是,这8万元是张某2和他同学一个叫书良的男的合伙出,张某2和书良一起又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自已也出来10万,之后我通过和康某1吃饭,买衣服,唱歌花了14万元,我就找张某2说钱花的差不多了,咱在凑点吧,张某2说和你说实话吧,我曾经给你的这些钱是我收的那些亲戚为了孩子找工作的钱,还有一部分因为我厂子效益不好,已经都投进去了,我这没钱了,你要能自己干你就自己干自己投,最后挣了钱你少分我点钱就行了。另外,曾出的10万元里还有书良的钱,等开工了你再让书良跟着干,我说:行。最后康某1也是各种理由推脱我,并且我也不想请客了,所以最后这个绿化工程没弄成。我曾退给张某2工程款有3万元,我打到张某2女儿银行卡上,我记得是工商银行的卡,我退给张某2的3万元是因为我听说张某2给我合伙跑工程凑的十万元里有他以我的名义给孩子找工作收的人家找工作的孩子家长的钱,我没有收过张某2介绍的三个孩子找工作的事的一分钱。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张兴杰犯诈骗罪属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34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辩解没有收取被害人钱财,经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质证,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交给被告人钱财的过程,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兴杰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兴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张兴杰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兴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兴杰没有收取受害人任何费用。原判认定张兴杰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被告人张兴杰犯诈骗罪的证据经一审质证,二审核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张兴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兴杰没有收取被害人钱财的理由。经查,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录音资料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害人交给张兴杰钱财的过程,故该上诉及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粱连山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郅 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