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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5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琳,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为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振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琳于2013年4月17日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6年9月份,叶琳利用此卡透支消费本金54950.99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叶琳未能及时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叶琳已偿还全部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催收记录、消费明细、办卡手续、病历及彩超诊断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叶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叶琳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琳认罪、悔罪并已归还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