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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阳雅丽因与被上诉人周俏梅、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雅丽,周俏梅,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8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雅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凯。上诉人欧阳雅丽因与被上诉人周俏梅、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将《法医鉴定不予受理函》送达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未提交上诉人欧阳雅丽、被上诉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质证,也未告知当事人后续鉴定事宜,径行作出判决,严重违反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欧阳雅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